1.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2.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
这句话是正确的。
本题考察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2011注意选择、判断)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大写金额: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
【例题。判断题】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草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2 306.50,应写成人民币贰仟叁佰零陆元五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如¥5 006.21,应写成人民币伍仟零陆元贰角壹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如¥2 560.23,应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元零贰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元贰角叁分,又如¥302 000.55,应写成人民币叁拾万贰仟元零五角五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叁拾万零贰仟元五角五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如¥78 401.09,应写成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零壹元零玖分;又如¥937.06,应写成人民币玖佰叁拾柒元零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以免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重点,案例分析题) 【例题。单选题】日期为2月10日,以下书写正确的是( )。
A.贰月拾日 B.零贰月壹拾日 C.零贰月零壹拾日 D.零贰月零拾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2月10日应写作零贰月零壹拾日。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无权限人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重点,案例分析题)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不予受理的有( )。
A.更改金额的票据 B.出票日期用小写填写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的票据 D.中文大写出票日期未按要求填写的票据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中文大写出票日期未按要求规范。
3.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与第三方支付密切相关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要法规可参考下列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与第三方支付密切相关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要法规可参考下列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7号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4.下列属于支付结算行政法规的是( ).
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二、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结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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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有关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有关于银行账户,哪些需要人民银行核准,
基本存款户:可以支取,开立时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一般存款户:不可支取,不需要经过核准临时存款户:可以支取,除了因验资增资开立之外,其他情况应当经人民银行核准个人银行账户:可以支取,不需要核准专用存款户:不同账户,不同规定具体来说:1、单位银行卡,不得支取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账户,不得支取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帐户需要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时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帐户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收取必须按照郭嘉现金管理规定办理。核准制度: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当经人民银行核准,除此之外的专用存款户,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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