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昌市机动车停车规定是什么?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2.停车场收费管理的条例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 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
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
3.南昌乱停车被贴罚单,56条
违章停车行为处罚标准: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二、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三、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南昌乱停车被贴罚单,56条
违章停车行为处罚标准:一、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二、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三、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5.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的条例
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1.目的确保收费合理,并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2.适用范围适用于车场(库)的收费管理。3.职责******收费员负责按规定标准收取车场(库)有偿使用费。
******财务内勤负责核对费用的准确性。4.内容******收费依据******《深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保管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市机动车辆停车管理的联合通知》******《深圳市机动车辆保安统一收费标准》******停车场(库)收费******固定车位的收费一般按月收费。
******对于需使用固定车位的业主,管理处应为其办理月卡,业主凭卡进出和使用固定车位。******财务内勤每月按既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临时车位收费******临时车位收费一般按小时收费。(详见收费标准)******当业主或外来车辆需使用临时车位时,车辆管理员应引导车辆有序整齐停靠在临时车位。
******车辆管理员应准确记录车辆进出时间,并按既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场(库)有偿使用费。******收费完毕后,收费员应将收费票据交给车位使用用人,由收费员每日下午下班后,将当天收取的停车费。
******注意事项******车场(库)须张贴收费标准。******车场(库)之固定车位,临时车位应设置车位线,车位线应保持清晰。
6.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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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1.0总则
1.1使用于天润广场地下停车场。
1.2总值班监督执行。
2.0管理要求
2.1地上停车场不收费,地下停车场分时间段收费。本公司的车辆和特别申请的车辆不收费。本停车场卡品分为停车卡和停车VIP卡,
2.2买断车位每辆车收费标准100元/月物业管理费,由业主直接来天润广场财务部缴费办VIP卡。实行月卡350元/月,季卡300元/月的办卡标准。VIP卡最长办理3个月,3个月后可以续期。
2.3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在夜间22.30-8.00以后出来的车辆,统一按照每辆车3元/小时收费,15元/天封顶。顾客可以去服务台领取免费小票。沃尔玛停放车辆凭沃尔玛购物小票(满58元),夜场电影散场顾客凭电影票,洗车场顾客凭洗车小票,商场餐饮顾客凭餐饮小票免费3小时。
2.4天润广场商户凭相关证明凭证可以办理一张半价VIP卡。
2.5魅力金座凭盖有魅力金座公章的卡(券)免费停车。每月5日前天润广场财务部和魅力金座财务部进行费用对接。
2.6阳光宾馆停车顾客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2.7车辆进出必须刷卡登记,无卡外出不得放行。
2.8丢失停车卡必须向收费岗亭报失,核实后缴纳工本费30元/个补办。
2.9本停车场只提供车辆停放秩序服务,不承担车辆及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7.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
原发布者:管理资源吧
停车场管理制度一、停车场管理制度1.停车场24小时设车场管理员进行管理;2.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停泊,必须凭物业管理单位签发的有效停车证和电脑磁卡出入,规范停车;3.外来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停泊,必须按规定领取计时卡进行读卡交费,出入本停车场,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4.车况不良或车辆漏油不得进入车场;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车场;6.车辆进入停车场后,按车场内的指引箭头或管理人员指挥行驶,不得逆行,时速5公里/小时;7.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加油、修车、洗车;8.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若损坏车场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9.车辆应泊入指定车位,不得跨车位停泊,否则按所占车位交费;10.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驾驶员须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认可;11.车辆不得堵塞停车场行车道.否则车场管理员将采取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负责;12.严禁在停车场内存放物品,严禁乱扔废弃物,自觉维护车场卫生。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1.车场入口值班人员须制止超出入口限高铁杆、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况不良、漏油等车辆入场,以免发生危险或造成车道堵塞;2.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应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确保车辆正常出入;3.停车场出入口发生车辆阻塞时,出入口当值人员负责疏通车辆,保持车道畅通;4.如停车场出入口读卡机发生故障,车管员采取人工计时收费,并立即通知领班到场
8.收费停车场的责任和义务
这位朋友给你提供一点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首先在立法上,我国对此类情况并没有明确的专门法律或规章加以规范调整,也没有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对此类情况产生后各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任何界定和划分,因此关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五花八门。
就大多数过去的案例我感觉属于保管合同。 停车场的管理者应负的法律责任依停车场的不同类型有所不同.停车场“有偿保管”的 ,则负有保管责任 ;“无偿保管”的 ,则要自证无重大过错才能免予承担责任。
自称与车主之间是“车位租赁关系”而不负保管责任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你说的情况显然是有偿保管 这里给你提供点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物管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做为对外收费停车场这样合理合法吗
这样的做法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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