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男方可以请陪产假吗
家庭生育二孩子女和一孩子女的,女方享有产假,男方享有护理假,具体护理假天数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规定为准。
例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r《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注:1、陪产假,指的是希望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而独立的男性带薪陪护假,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提供机会保证,将会是立法理念的一个重大飞跃,表明在性别平等方面的立法朝着先进的理念又迈出了一大步。
但是男性陪产假并不是各个地方都有的。虽然个别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近似于陪产假的规定,但是,究竟如何实施,还要看当地的政策。
2、陪产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扩展资料
一、一般来说,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
有的地方或企业就可以,有的就不行。如果你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以下列举部分城市的规定供参考。
1、上海陪产假规定: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
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
2、深圳市劳动法关于男士陪产假的规定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3、河北:晚婚晚育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百度百科-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百度百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何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 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 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 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最新的产假规定是如何的?
2017最新产假规定 国家规定2017年产假多少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北京2017年产假多少天 北京新计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但经有关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1--3个月的假期。那么北京产假是128天到7个月。
上海2017年产假多少天 上海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2017陪产假国家规定最新政策 陪产假是什么陪产假,又名陪护假,英文(paternity leave)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
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陪产假,指的是希望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而独立的男性带薪陪护假,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提供机会保证,将会是立法理念的一个重大飞跃,表明在性别平等方面的立法朝着先进的理念又迈出了一大步。
但是男性陪产假并不是各个地方都有的。虽然个别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近似于陪产假的规定,但是,究竟如何实施,还要看当地的政策。
2017陪产假国家规定 一般来说,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 准爸爸如果状况特殊,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 北京 晚婚假拟取消 增加配偶陪产假15天。
8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正式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本月28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
这也就是说,如果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128天,产假时间其实并无变化。 但亮点是,增加了配偶陪产假15天。
产假不仅仅是一个假期,更是我国法律对于女性职工的一种有待,也充分的体现出了法律不外乎人情这一道理的存在,她的出现不仅仅是女性职工的福利,更是我国法律人性化的体现。
4.如何让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高起来
□建立“三个机制” □实现民行干警结构性调整 □拓展监督理念 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这对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巩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都带来程度不同的影响。
笔者因多年在基层检察院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就这一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 ■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低的原因 1.抗点不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四种抗诉情形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审判人员徇私枉法。四个条件就是民事抗诉案件的法定抗点。
实践中,一些检察官办理抗诉案件时往往忽视了这些法定抗点,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离开了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去找抗点,完全凭当事人的申诉和审查案件中发现的事实和证据去自由确定抗点;二是在阐述抗点时出现重复交叉,是抗事实不清还是适用法律错误指向不明,很难被法院认可和采信。 2.法理辨析不深。
法即法条,理即事实,法理即支撑这一法律条款的基本事实。抗点确定后,法理辨析极为重要。
法理辨析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确立法律效力时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先后秩序。对同一事实用什么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时,应按照法的就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就后(后法优于前法)、就特(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主(主管部门的法优于非主管部门的法)的原则进行确定,如违反这一原则,那么抗点也难成立。
二是用什么事实做论据。事实是抗点的支撑,事实完全是由证据来确定的,证明任何事实的证据都有可能因各种客观原因而不完美,这就需要对支撑抗点的证据进行择优选用。
同时要注意到,由于民事诉讼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一个根本的区别在于,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而民事诉讼证据只需有证明力就行了,这就需要我们在民事抗诉中所用的事实和证据更具优势性。 也就是说,什么事实更有说服力,证明力更强,就用什么事实。
如把一些不具关键性的事实一概罗列,抗诉理由就显得冗长和杂乱,辩驳的焦点不准,失去抗诉力度。 3.出庭意见准备不充分。
再审法庭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法院只针对检察机关的抗点进行再审,再审庭上原被告双方及其辩护人都要到庭,而支持抗诉的检察机关也要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官往往只带一份抗诉书上庭一宣读就万事大吉,使抗诉效果不佳。
一方面抗诉书针对的只是原案卷中的一些问题,且理由简洁,而在法庭上不排除当事人双方新的争议点或关键点,这就需要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官把在抗诉书上没有反映出来的理由补充进来;另一方面检察官可以在法庭上通过重申或复述当事人双方及法庭的意见和结论来全面阐述抗诉方的抗点及其理由,增强其说理性和说服力。 4.检委会作用未充分发挥。
基层检察院在提请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中,很少提交检委会讨论,其原因一方面是民行检察官认为民事抗诉案件很少出现疑难复杂案件,没有必要提交检委会讨论;另一方面是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偏重于对侦查监督、公诉、侦查等部门的案件把关,对民事抗诉案件进行把关有所忽视。 5.法律法规知识更新慢。
随着国家立法的日趋完善,民商事法律法规及其解释和适用可谓日新月异,对这些法律法规不及时了解掌握,几乎在三五个月就有无所适从之感。在随时更新法律法规知识点方面,基层检察院仍存在诸多还不适应的地方。
一是民行检察官的结构日趋老化,后继乏人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岗的民行检察官要时时更新知识面,有力不从心之感。 二是由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适用大多在其内部自成一体,检察机关要全面了解有一定的难度;甚至某一区域范围内的法律法规适用往往凭某一专家型法官的一家之言就可以发布。
三是由于经费紧张,订阅相应的法律法规书籍有一定难度。由于法律法规知识更新慢,抗诉的质量就将大打折扣。
6.法院再审机制不完善。目前,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案件通常做法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就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有些案件的审理结果本来就是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这类案件的再审几乎都是维持原判。
另一种情况是另行组成的合议庭虽然也开庭再审,但由于法官之间的各种微妙因素,很少出现同一法院的再审改变原审结论,使抗诉这一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程序形同虚设。 ■改变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低的对策 改变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低的主要出路在于不断提高抗诉案件质量,要不断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三个机制”,从完善制度上提高民事抗诉案件质量。 1.建立检察长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工作机制。
凡属涉及社会稳定、涉检越级上访和涉及“三农”等重大案件由检察长亲自办理,亲自出席再审法庭;凡属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诉讼时效长以及法理辨析复杂的案件由主管检察长亲自办理,亲自出席再审法庭。检察长亲自出席民事抗诉再审法庭,一方面将不断展现监督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将使案件质量发生质的飞跃。
据统计,一些地方以上两类案件已占基层检察院整个抗诉案件的五分之一,这对调动、激发民行干警的工作激情将起到。
5.新劳动法辞职赔偿有哪些新规定?
用人单位经济实力雄厚、经济手段多样、应变社会变动的能力强,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弱者,劳动者理应受到法律的特殊“照顾”。
新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真正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倾斜,这种倾斜体现了法律上公正与公平。 《劳动合同法》较以前的《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方面凸现了质的飞跃,使她真正成为一部保护劳动者的“圣经”!那么这些飞跃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下面分述如下: 一、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上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该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那么它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 用人单位再想单方私自订立侵犯劳动者权益或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恐怕要三思了。
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约定不明,劳动者一样可以依法合理主张。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协商,可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参照其他相同岗位的工资标准。
三、谁愿意承担双倍工资,谁就别签书面劳动合同。 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权利在原来的劳动法中形同虚设,现在有了根本转变。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为有双倍罚薪的存在,所以上述规定可以规范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不订立的情况,但隐患是,用人单位会不会强迫劳动者“自愿”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或者会不会出现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规定而出现“只用工十年”的怪圈呢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但总体上讲,上述规定已经是立法的重大进步了。 五、只允许在两种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培训费)和第二十三条(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该法第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费用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该法第二十三条是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且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遗憾的是对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没有规定一个上限。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约定违约金都是违法的。 六、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违法用工,劳动者一样可以主张应得的劳动报酬。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九十三条规定: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
6.2018年司法考试考试
司法部6月8日公布了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公告一出炉即引起万众瞩目,这份我国首次“法考”的考试路径,为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方式吸取了原司法考试的有益做法,并根据新制度的定位做了一系列改革。
一是实行2+1考试模式,即客观题2张试卷,主观题1张试卷,减低了题量和考生备考压力。客观题试卷分值各150分,各100道试题,题型分别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考试时长180分钟。
主观题试卷分值180分,题型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考试时长240分钟,考场将为考生配备法律法规汇编。 二是客观题考试在包括港澳考区在内的全国各考区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
主观题考试以纸笔考试为主,在若干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三是从今年开始,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通过客观题考试后再参加主观题考试。
四是考生当年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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