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前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2.《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特殊教育有何规定?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 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 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 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2)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 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3)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 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4)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 年随班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3.学前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4.论学前特殊儿童发展问题和措施都有哪些
其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缺少针对学前特殊教育的法律,部分条款针对的是全体儿童,没有把特殊儿童单独进行研究,在法律上也存在效力较低、结构层次不完整、立法不够科学等问题。这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时期很多细节以及非主流受众的权益尚未得到重视,这是时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随着近年来党和国家的不断发展,以及对特殊教育的不断重视,部分人.大代表已经提出相关议案,提出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第三、家长观念陈旧、知识的缺乏。
特殊儿童的父母心理状态更加复杂,包括了罪恶感、焦虑、否定等。很多父母不能正视自己的孩子,甚至会仇视自己的孩子,很多家长还抱有旧观念,使得一些特殊儿童在生理上得到了康复后,在心理上还存在较大的创伤。
5.我国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إ(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1至第29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合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合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合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合供应。”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专门涉及特殊教育有5处,具体内容见本书教育部分第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15条、32条:“……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
(6)《残疾人教育条例》则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方面对残疾人教育做出规定。连接:我国的教育体制我国的教育体制包括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几个主要方面。
办学体制: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即主要由政府办学校,同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管理体制:——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中等职业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办学: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业务: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行业部门参与业务指导),强化市(地)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责任;——高等教育: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投入体制: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来源:中国残联。
6.我国哪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进行特殊保护
宪法、刑法、民则通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我国还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还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等。
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同时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法律还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7.法律与特殊教育的意义
我国的特殊教育一般是指狭义的,即对身心发展有残疾的儿童施行的教育。
如果按照当前国际流行的对特殊教育的定义,则是对在学习上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施行教育(包括阅读障碍、书写障碍、写作障碍、计算障碍等在内的学习障碍、情绪情感障碍、言语障碍、行为困扰、品行问题、交往障碍、心理健康问题、身体病弱等)。其实中国约2亿的学龄儿童中,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绝不止750万。
因为前苏联特殊儿童的比率占5—8%;美国学习方面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占总数的8%—12%;英国“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检出率为20%;荷兰报告问题儿童的患病率为26%;波兰特殊儿童的比率为30%。中国如果按照10%的出现率计算,我国“特殊教育需要”的学龄儿童约有2000万,相当于两个北京市的人口。
特教专业毕业生由于教育对象的特定性,所以如果严格按照专业分配讲,就业领域比较狭窄。本科毕业生由于相对掌握知识比较浅显,一般都只能选择到教学的基层工作。
而就本专业讲,最合适的单位是各种特殊教育学校。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是很少的,而且大多集中在中等城市以上的地区。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该专业毕业生就业的范围和选择的余地不大。但是,由于前几年,我国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学校较少,而且招生的数量也不多,加上特殊教育所需人才的特定性,一般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总体上来看,就业形式还是不错的。
一般来讲,该专业的毕业生,由于在学校期间,受了较为系统的专业技能训练及知识教育训练,所以能很好地从事教学实践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特殊教育教育对象的特殊性(生理上有残疾者),所以,对于从事这种工作的人的要求,不仅体现在知识技能的掌握,更重要的要求是要有好的性格,有耐心、有爱心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更为重要的。
由于特殊教育实际上是可以折射出一个政府的“人道”价值的一项指标,所以只要有开办特殊教育学校的地方,各级政府都是给予相当的重视的,从政策到财政都有一定的倾斜。在政策上对学校的建设和规划及人才的引进都有特别的规定。
毕业后成为能独立从事特殊儿童的诊断、鉴定、咨询、教育、训练等工作的专业人员。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对聋哑、盲童、智障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将会象对“天才开发”一样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这就预示着特殊教育专业人员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社会需求。
他们可以特殊教育的中心、学校为特殊儿童服务,也可以直接深入到每一个特殊儿童的家庭,进行直接有效的干预和指导,还可以开发和建立特殊儿童、特殊人群的教育和发展用品的市场,使得特殊教育的服务形式更规模化、规范化,这里,将是一片非常有潜力的职业开发市场。职业偏好、职业忠诚、职业热情是特殊教育教师职业认同、择业决策、离职意向、职业投入、工作绩效和教育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是特殊教育教师内在、深层、稳定而持久的积极心理倾向,是特殊教育教师克服职业倦怠最有效的武器,从根本上决定着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认知、情感和行为。
成就动机、反思能力、效能感、自我评估是高绩效特殊教育教师必须具备的胜任特质,是特殊儿童享有高质量特殊教育的保障,是特殊教育教师职业努力、自我提高、创造性工作和职业幸福的内在动力因素。团队合作、沟通能力、理解他人是保障特殊教育教师能够形成专业团体、有效运用资源和才智解决问题、理解并尊重特殊儿童及其家长的重要品质。
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是对合格特殊教育教师胜任特殊教育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能要求。在专业知识方面,特殊教育教师不仅要从历史的角度理解特殊教育理论的流派、观点、发展和学术前沿,而且还要具有高屋建瓴的哲学概括和理论思维能力;不仅要了解特殊教育的专业术语和各类特殊儿童发病率,还要熟悉与特殊儿童相关的各种法律和政策;不仅要具有广博的普通学科知识和科学常识,更重要的是要具有深厚的特殊教育相关知识,因此特殊教育教师不仅要具备一般教师所应具备的能力,还要具备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能力、行动研究的能力、开展家庭教育和运用社区资源的能力等。
正直诚实、坚强的意志、稳定的情绪等良好的个人内在品质是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成长的基石,是发展其他胜任特征的基础,是特殊教育教师一切认知与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
转载请注明出处法律知识网 » 关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