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对低保障房屋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保障性住首先,保障性住房本身就是政府提供的福利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
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需统一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因此,保障性住房是必须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并且一旦不满足入住条件了,是可以依法要求退出的。
保障性住房并不会强制性进行分配,而是有需求的人主动申请,一种极端情况,没人申请或者没有符合入住条件的,自然住房就空置了。
2.收集10条武汉市近10年颁布的建筑法规或管理条例
1、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2006-9-4) 2、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2003-5-28) 3、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2003-5-21) 4、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2003-2-27) 5、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1999-8-19) 6、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市属建筑企业发展等问题的通知 /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8-11) 7、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1998-11-6) 8、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建筑业加强管理的通告 /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1997-6-27) 9、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10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08年8月25日。
3.湖北省宜昌市土地征收赔偿条例
一、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六类地区(见附件),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不得低于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
征收其它无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的建设用地,其征地补偿最低标准采用该线性工程所经过的各市、州、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的平均值。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上述规定,组织国土、统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城乡差异、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依法、科学地拟订本地区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各市、州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要做好平衡和衔接工作,经平衡之后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规定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市、州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必须在2005年3月31日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停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经依法审批使用国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依法合理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对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取法律法规规定的8-10倍;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必须取法律法规规定的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16倍。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补偿倍数、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标准执行。
上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经批准的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各级政府不得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出台违反上述规定的具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二、严格界定征地补偿费用途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要严格界定征地补偿费的用途,并合理确定支付发放比例。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比例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土地补偿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4.湖北省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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